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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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96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