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0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原名: 黃金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