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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