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衛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昂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9
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