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宗益 相對人 林文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聲請人間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6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料自10
9年7月25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告仍拒不履行,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1,435,3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相對人另於108年6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額度50,000元),詎相對人自108年8月8日起停止還款,目前尚欠金額46,8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茲因前開債務迄今仍未受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綜合歸戶查詢、信用卡帳務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10月7日雲院惠非信決10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社東││817│102.44│1分之1│││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7│雲林縣西螺鎮社│雲林縣西螺鎮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0.86│193.48│1分之1│││0││東段817地號│社路313之16號│凝土造、3層│二層60.86│││││1│││││三層60.86││││││││││電梯樓梯間10.9││││└─┴───┴───────┴───────┴───────┴───────┴────┴──────┴────────┘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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