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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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遠璟選任辯護人趙俊翔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遠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