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筑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孫文雄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遭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具狀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惟查,相對人現確實仍住於戶籍地址,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11年7月21日基警四分三字第1110410022號函暨所附訪查紀錄表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形式上尚無聲請意旨所指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裁定准予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相符,揆諸上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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