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煒哲被告王韋証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理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煒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蘇煒哲因被告王韋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刑保工字第5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韋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蘇煒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限制住居所具結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新竹地檢署110年6月21日竹檢永執理110執2406字第1109021027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1份、新竹地檢署110年8月25日竹檢永執理110執2406字第1109028314號函暨拘票及報告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麗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