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俞愛華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典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愛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俞愛華即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俞愛華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俞愛華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新竹地檢署110年7月28日竹檢永執典110執2197字第1109025289號函暨拘票、新竹地檢署110年8月6日竹檢永執典110執2197字第1109026503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1份及報告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具保人即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麗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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