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俊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蘇俊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判決確定之前,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附表編號2),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其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則分布在109年3月、5月間,僅有間隔2月許;所犯上開諸罪均為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且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受刑人已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該已執行之刑,僅係執行時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另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因本件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毋須就罰金刑另定應執行刑,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附表:受刑人蘇俊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工具││├────────┼──────────┼──────────┼──────────┤││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折算1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23日│109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9年度速偵字第420號│109年度偵字第384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嘉交簡字第48│109年度交易字第288號│││事實審││0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7日│109年8月1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嘉交簡字第48│109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判決││0號││││├────┼──────────┼──────────┼──────────┤││判決│109年6月15日│109年9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2208號(已執畢)│第314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