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沛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昭烈 間請求返還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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