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明森 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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