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8號上訴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仲達 會計師(破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周雍偉
鍾宏志 陳亮任 趙瑞田 劉世偉 蕭嘉妮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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