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85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紘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92元(含工資206,502元、資遣費21,250元、預告工資20,000元與失業給付差額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除失業給付差額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7,75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650元(計算式:3,975元×2/3=2,65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90元(計算式:4,140元-2,650元=1,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