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992號債權人國聚國圖1號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玫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於112年1月6日之補正狀所提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之簽收人係為債權人國聚國圖1號會管理委員會,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或債權人有無在社區內張貼對該建物之催繳公告?並提出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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