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蔡弘琳律師
查名邦律師 江大寧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丁○○律師
林啟瑩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啟舜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己○JAMPHO指定辯護人 鄭嘉慧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戊○○、乙○○、甲○○、己○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戊○○、乙○○、甲○○、己○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五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五人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五人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婷妮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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