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
李家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戊○(JAMPHONEPHOMIAVONG)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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