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家碩
代 理 人  林志雄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
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
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51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至被告公
司任職,從事機械操作、零件更換等工作,而原告於103年1
月13日更換零件後,機器卻產生異常無法運轉,經原告向組
長反應,組長僅要求原告自行檢查後即離去,嗣原告於檢查
過程中發現係機台背面重達30公斤之齒輪安裝錯誤,當原告
欲將齒輪裝回正確方向時,詎該齒輪竟從固定座掉落,砸中
原告右手,致原告受有右手無名指骨折之職業傷害,聲請人
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
回報單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民
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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