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之計算為:
一、定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八日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暨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一)請釋明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八日為何重複計算利息?
(二)請釋明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律依據?
二、定金加違約金加利息,共請求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
(一)依上述重複計息,請求總金額似不足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請釋明正確之請求總金額?
(二)按民法第206條及第207條規定,禁止巧取利息和計算複利,請釋明總金額(即定金加違約金加利息)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或約定條款?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