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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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一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己○○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手電筒壹支、白手套壹雙均沒收。
事實
一、己○○曾有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竊盜等前科,最後一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先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戴上所有白手套一雙以隱匿自己指紋,並攜帶所有手電筒一支作為照明工具,趁夜間戊○○住處大門未鎖之際,啟門入室,竊得現金新臺幣(下同)一萬三千元,又於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攜帶上開白手套及手電筒作為相同用途,而踰越他人具有防閑作用之未上鎖窗戶,以同一手法,再於夜間侵入他人住宅竊盜五次,己○○以上五次竊盜對象及竊得物品,均詳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六所載。嗣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警方在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一一三之一號旁巷道欲盤查路過之己○○,因己○○騎車逃逸,乃循線追查,進而於同日上午六時四十分許逮捕己○○並破獲上情,且扣得己○○前所竊取之手提電腦一臺、當日竊取之現金三千三百元、前開白手套一雙及手電筒一支。
二、案經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報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戊○○、乙○○、丙○○、甲○○、庚○○、丁○○所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又有白手套一雙及手電筒一支扣案可佐,被告自白有補強證據,且與事實相符,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有關附表編號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有關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六部分,均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六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若,所犯為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較重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亦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前科,素行不佳,業如前述,此次於前案執行完畢不久,又有對於居家安全嚴重危害之竊盜行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其年齡尚輕,正值服役期間,金錢之獲取有其困難之處,因一時貪欲,而有犯行,犯罪後完全坦承,使原本不易查明之各該案件得以一一偵破,並非全無悔悟及反省之意,為給予被告早日回歸社會常軌之機會,因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手電筒一支及白手套一雙,為被告所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供明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此外,被告曾有二次竊盜前案紀錄,前次竊盜係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全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次竊盜犯行距離前次竊盜出監已近一年,當中時間則在服役,足認被告有適應軍中規律生活之可能,非仰賴犯罪行為謀生,而此次犯行又是在短時間內密集發生,故被告應屬犯罪衝動之控制能力不佳,而非長期有犯罪習慣,尚難認定被告符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定宣告強制工作之要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竹苞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第二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態樣│被害人│竊得財物│├──┼────┼──────┼──────┼────┼───────┤││九十三年│澎湖縣馬公市│於夜間趁被害││││一│十月七日│西文里新店路│人後門未鎖之│戊○○│現金一萬三千元│││二十三時│三八九號│際,侵入被害│││││許││人住宅竊盜│││├──┼────┼──────┼──────┼────┼───────┤││同年月│澎湖縣馬公市│於夜間趁被害││││二│八日凌晨│西文里二二號│人大門左側窗│乙○○│現金一萬八千五│││二時許││戶未鎖之際,││百元│││││爬窗侵入住宅│││││││竊盜。│││├──┼────┼──────┼──────┼────┼───────┤││同年月│澎湖縣馬公市│於夜間趁被害││││三│二十二日│光榮里文光路│人四樓窗戶未│丙○○│現金一萬元;華│││凌晨一時│一四二巷五號│鎖之際,自鄰││碩牌手提電腦一│││許││居空屋,爬窗││部│││││侵入住宅竊盜│││││││。│││├──┼────┼──────┼──────┼────┼───────┤││同年月│澎湖縣馬公市│於夜間趁被害││││四│二十二日│光榮里文光路│人大門旁窗戶│甲○○│現金七千元│││凌晨一時│一四二巷七號│未鎖之際,爬│││││三十分許││窗侵入住宅竊│││││││盜。│││├──┼────┼──────┼──────┼────┼───────┤││同年月│澎湖縣馬公市│於夜間趁被害││││五│二十五日│朝陽里林森路│人大門左側窗│庚○○│現金二千五百元│││凌晨一時│一一六號│戶未鎖之際,│││││││爬窗侵入住宅│││││││竊盜。│││├──┼────┼──────┼──────┼────┼───────┤││同年月│澎湖縣馬公市│於夜間趁被害││││六│二十七日│中山路六十號│人大門右側窗│丁○○│現金三千三百元│││凌晨二時││戶未鎖之際,│││││││爬窗侵入住宅│││││││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