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零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聲請停止執行等事件,分別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一○號、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號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八號及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六號裁判確定,除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六號應由聲請人負擔外,其餘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即抗告人)之抗告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六號裁定駁回確定,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盧軍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許永溪┌───────┬─────────┬─────────┐│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五、○○一││├───────┼─────────┼─────────┤│抗告裁判費│一、○○○││├───────┼─────────┼─────────┤│合計│五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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