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犯行,然查,被告對於其有攜帶扣案物品入境之事實坦承在卷,而其空言辯稱其不知其內有K他命,難以採信,復有K他命等扣案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96年8月22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96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7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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