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3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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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3551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6年1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票號0000000、478293、0000000)3紙。(因發票金額依影本無法辨識)
二、此一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96年12月2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97年1月3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古薰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