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甲○○
7樓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
之2樓1號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