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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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甲○○
7樓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
之2樓1號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