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8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2月30日【上訴期間本應於96年12月8日屆滿,因時值星期六,故依法展延至96年12月10日屆滿)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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