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817號上訴人癸○○
號丁○○甲○○乙○○丙○○辛○○庚○○
號己○○
號壬○○丑○○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9,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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