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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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第七行「將第三人之物」之記載應更正為「將本人之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二三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均有詳述本件犯罪事實三部分犯行,係被告二人與共同被告乙○○○以恐嚇之方式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卻於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誤載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而此項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補載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