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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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744號
原告 鄭貴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閔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