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重上更㈠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0號
上訴人屏東縣佳冬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戴永達 律師被上訴人乙○○即 羅芳麗 之承受訴訟人
子○○癸○○丙○○辛○○壬○○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戊○○庚○○丁○○住台北市○○區○○街一段一九己○○住台北市○○區○○街○○號二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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