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八號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己○○被告聯慶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催告被告繳款之證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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