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偉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肆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所附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被扣案之物品係大麻,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而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