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8號抗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上列抗告人因屏東縣佳冬鄉農會與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當訴訟,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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