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99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6年度虎交簡字第50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姊弟,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96年
7月12日晚間11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興中里興中219之3號被告住處,因遺產分配問題與甲○○發生爭執,詎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掃把毆打甲○○之右上臂1下,致甲○○受有右上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6年12月13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狀
1紙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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