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66號聲請人祥原多媒體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86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祥原多媒體印刷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96年8月10日││250,000元│AZ0000000││││公司甲○○│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