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洸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貳零玖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確定,110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095公克,詳108年度毒保字第405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26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0月16日確定,110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為0.2095公克,含包裝袋1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39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至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