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218號聲請人 林月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達 位不幸於民國110年7月10日死亡,聲請人林月花為被繼承人之胞姊,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達位 於110年7月10日死亡,聲請人林月花為被繼承人之胞姊,屬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惟據聲請人林月花於本院110年12月23日訊問時到庭陳稱:「被繼承人是我弟弟。醫院打電話來說過往了,我就去繳費。疫情的時候打電話來,早上9點打電話來的,說他過世了。弟弟...30年前有娶過印尼的,但是沒有小孩,如果有流浪在外面就不曉得。」、「父母都過世了,很早就過世了,後事也是我辦的。」、聲請人之子 陳益貿 在庭陳述:「當時是澄清醫院打電話來通知的,我母親接到電話,我開車載他過去,實際日期忘記了,...剛過世就通知了,大概過一個禮拜才去辦入葬的。...我舅舅之前有住院過,社會局有找到我媽媽,所以有留媽媽的電話。...拿到死亡證明跟死亡證明的日期不是同一天,差不多隔了一週,當下沒有馬上過去。因為我們住竹山,要請假。我記得醫院第一時間就聯繫了。...舅舅剛結婚沒幾年,印尼的太太就跑走了。」等語,足見聲請人林月花於被繼承人剛過世(110年7月10日死亡)接獲醫院第一時間聯繫時,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得為繼承之事實,然其卻遲至110年10月14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拋棄繼承聲明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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