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