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被告 張霈榮 訴訟代理人 蔡定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