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柯志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二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 邱信雲 │0000000│壹萬貳仟柒佰元│九十年九月三十日││││限公司北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