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F0~T40┌──────────────────────────────────────────────────────┐│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吳忠灣 │0000000│ 伍萬 元│九十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