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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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七號
自訴人光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瑛政 自訴代理人 張上財 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自訴狀(詳附件)。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可循。
三、本件被告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依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