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豐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
10月27日中縣東偵字第09800136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劉0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黑色手
把)、彈匣貳個、BB彈壹罐,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0月19日17時30分許。
(二)地點:在台中縣○○鄉○○街○段○○○號統一超商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可供發射BB彈之
玩具槍,朝不特定人群射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照片5張。
(二)證人 林金郎 之證述。
(三)玩具槍貳支、彈匣貳個、BB彈壹罐扣案可憑。
三、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彈匣貳個、BB彈壹罐,為行
為人劉0智所有,爰依法沒入之;另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護木褐色)一支,非被移送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收入,
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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