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聲請再審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乙○○
甲○○再審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土.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18,440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吳麗惠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國輝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