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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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對於民國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容正法官陳坤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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