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謝世恆
       謝世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敏珠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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