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調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調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相 對 人 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俞羿瀅
相 對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瑜玲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
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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