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蘇宗源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旻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5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旗救字第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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