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柏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柏誠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4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業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邱筱涵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