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上訴人 吳劍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劍振 、 吳尚綸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97,7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146,571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