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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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7號原告 楊淑雯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琦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聲明第一項應徵新臺幣參仟元,聲明第二項應徵新臺幣壹仟元,聲明第三項免徵)。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